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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心得 -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实务

发布时间:2021-04-23浏览次数:41

从2016年8月8日拿到实习律师证,已经一年的时间,期间在指导律师的教导下,也承办了不少的案件,其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很多细节问题,是只有办案实践过程中遇到之后,才会深入思考,理解法条设置的本意。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因为多个项目涉及到省内平均收入,所以每年省高院会发布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以便统一赔偿标准。同时在苏州地区法院对于部分事实和赔偿的认定,也有自己的标准和尺寸,故分别分析总结如下:

要点一: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如果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