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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需要对另外一方对外举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23浏览次数:31

大概在数月前,曾在网上看过某女子写的一篇文章,大意是结婚以后,老公背着她在外欠债无数,结果一跑了之,留下自己和女儿两个人承担高额债务,欲哭无泪;全文一面痛斥老公无良,另一方面高举保护妇女权益的大旗,直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为24条)为恶法,法院有助纣为孽之嫌。

此后网络上对于类似问题的争论一直不断,主流媒体在报告新闻事件时也经常表达出对于女性的同情和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平心而论,这些文章所反映的情况固然值得同情,但以此来说24条为恶法,未免有失偏驳。

我们来看24条规定的原文: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该规定大体是公平的。这一条款也不是针对女性的“歧视”,因为男方、女方都可能面临这这种风险,事实上,笔者个人也确实承办过女方举债导致男方承担责任的案件。而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

其次,就经手的案件总体来看,固然有部分是一方举债导致他方无辜收到牵连,但更多的情况下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外逃,或有意利用隐瞒离婚的方式转移资产,恶意举债导致债权人无法追偿;即便一方对举债的事实不清楚,但生活中也多少享受过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其实心里是有数的,真正毫不知情的毕竟少数。

所以从数量上而言,这个问题并非像受害者说那么严重,而且立法时更多考虑的是保证普遍范围的公平和利益平衡,个案的不公不能代表法律本身出现了问题,也不能将个别因为遇人不淑的而遭遇的不幸,简单归结于“24条”上。

更何况,除了24条以外,我们国家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实践当中,也有不少法官将那些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但因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认定未夫妻共同债务的。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24条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两条补充条款,不少媒体在发布消息时,纷纷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发声”,“24条受害者拍手叫好”的标题进行宣传,给人感觉好像似乎事情迎来了转机。但仔细研究这次规定的内容,真的对类似案件处理有实质性的影响吗?其实不然,让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增加的两条规定: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凡懂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别说是夫妻债务,就是在正常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出现上述这些问题的,本身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尤其是虚构债务的问题,在婚姻法42条是有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这两条规定其实对于目前大部分地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其实没有根本或直接的影响。寄希望于这规定出台以后,夫妻一方就无需对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附债务承担责任是不可能的。

那可能有朋友要问了,这么简单的事情,难道最高院不懂吗?既然没用为什么还要出台这个规定呢,个人猜测原因有三:

含蓄的表达了最高院对原24条规定的认可和坚持,所以对于原有规定不做变动;

考虑到中国地区差异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不排除个别情况下的误判,出台该规定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同时也有利于改变舆论影响下的被动处境;

这个规定是为了最高院同时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982.html)所做的铺垫,该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才是真正会影响法院对类似问题的处理。

该规定共七条,对于夫妻债务案件涉及诉讼权利,债务发生的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基本生存权的保证都做出了规定。其实不论规定出台之前,还是之后,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与其说是法律适用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离不开举证的责任,离不开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和采信。

    在该通知出台以后,相信今后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对于该债务的真实性、用途是否违法的问题,如果有一方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会加大审查的力度,既要保证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在极端情况下,出现恶意损害配偶一方利益的情况。